Z世代虚拟偶像背后的版权问题初探
“纸片人一跃而起成为Z世代的浪潮儿。”
(动图来源《跨次元新星》)
Z世代是美国及欧洲的流行用语,意指在1995-2009年间出生的人,又称网络世代、互联网世代,统指受到互联网、即时通讯、短讯、MP3、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科技产物影响很大的一代人。
随着人工智能、5G、VR等新技术的赋能,虚拟偶像逐步打破次元壁,凭借着在年轻群体中的广泛影响力,融入在影视、直播、游戏、音乐、文旅等多个文化领域。从最经典的初音未来虚拟歌姬,到洛天依、叶修跨次元直播带货、再到超写实虚人物拟翎Ling等的诞生,各种虚拟偶像IP和厂牌被孵化。
虚拟偶像的诞生
虚拟偶像一词最早出现于日本,是指通过绘画、动画、CG等形式制作,在虚拟场景或现实场景进行偶像活动的不以实体形式存在的人物形象。目前关于虚拟偶像的定义并没有十分的明确,主要包括虚拟歌手、动画、游戏虚拟形象、以真人为依托的虚拟形象等。
其中最经典的也是大家最熟知的便是初代虚拟歌姬初音未来。她原本只是个“会唱歌的软件”,2007年制作公司为了增加销量,利用雅马哈VOCALOID系列语音合成程序(在软件中输入音调和歌词,就可以合成出原为人类声音的歌声)推出的拟人化虚拟形象。早年凭借一首洗脑神曲《甩葱歌》而风靡全球。随后,举办全息影像全球演唱会、在巴黎唱歌剧,甚至成为了Lady Gaga等当红明星的巡演嘉宾,圈粉能力不亚于一位真人歌手。
而初音的同门师妹洛天依也凭借着相同的方式成为进击版中国虚拟偶像。基于庞大的UGC创作内容的持续输出,同人作品的涌现,洛天依当之无愧稳坐中国虚拟偶像市场的头把交椅。近些年,洛天依除了可以与真人歌手同台献唱,助阵直播带货,更一举接下众多品牌的代言,成为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人物形象。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偶像不再只限定于虚拟歌姬,逐渐向多元场景发展。例如,在今年英雄联盟S10全球总决赛上,闪耀回归的KDA女团;以及《王者荣耀》的“无限王者团”等等,黄子韬的虚拟形象“韬斯曼”,迪丽热巴的二次元形象“迪丽冷巴”,易烊千玺的虚拟形象“千喵”等等。
另外,除了以上二次元风格的虚拟形象,超现实虚拟形象也逐渐成型。《上线吧!华彩少年》AI练习生翎Ling、数字人阿喜Angie等等,其外表形态到运作模式更近似于真实艺人。
相比于真人偶像来说,虚拟偶像人设屹立不倒、永葆年轻并且不易翻车,圈粉也更加稳定。
“我的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家房子塌啦”
据爱奇艺发布的《2019虚拟偶像观察报告》,全国有3.9亿人对虚拟偶像情有独钟,二次元圈层人数逐年增加,其中,95后至05后用户渗透率达64%。如今,95后群体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的中坚力量,到2020年Z世代年轻人预计占据所有消费者的40%,成为新时代消费群体的“领头军”。可以见得ACGN产业IP全链条发展必将成为趋势,虚拟偶像或将带来粉丝经济效益的新潮流。
这些依托于“原创IP+新技术”产生的虚拟偶像,通常是以文学、动漫、游戏等作品为内容载体进行人物形象的塑造,而内容创作必然离不开知识产权,虚拟偶像品牌授权、偶像形象的著作权属性等等问题将会得到更多的重视,本文结合虚拟偶像行业的发展试做初步探讨。
虚拟偶像的商标保护
伴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加深,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中重要的一部分,知名度越高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而虚拟偶像虽然从小众文化中诞生,但也逐渐具备不可小觑的潜在商业价值。入选国知局2019年度十大商标异议典型案例之一的“洛天依LUOTIANYI”商标异议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就虚拟角色名称纳入角色名称保护范围,对虚拟角色的名称及在先权益予以肯定。
国知局商标局认为,该角色名称“洛天依”并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洛天依LUOTIANYI”与异议人的角色名称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洛天依LUOTIANYI”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异议人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损害了异议人“洛天依”角色名称的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洛天依LUOTIANYI”商标不予注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创作元素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在先权利”中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洛天依”整体形象已经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为了避免恶意商标申请人抢注所创立角色的商标,对其进行及时的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虚拟偶像可注册的商标元素主要集中在人物名称及标志性人物形象。核心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电子乐谱等具有有形载体的设备;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公司等文化创意服务、电商等销售交易服务等;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等;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等。
当然了,伴随IP全链条发展,虚拟偶像的相关商品化权益所涉及的商标种类必然少不了以下几大常见类别,包括第16类 文具、印刷出版物;第18类 箱包、雨伞;第25类 服装、帽子、围巾 ;第28类 玩具、棋牌;第3类 化妆品;第9类 眼镜、键盘鼠标;第14类首饰;第32类饮料;第30类 零食;第20类 抱枕等等。因此,在虚拟偶像经济萌芽的阶段,申请人可以先就若干核心类别进行申请,然后再逐渐覆盖全类别,以便给未来周边衍生产品提供权利基础,继而强化商标,保护品牌的竞争力。
虚拟偶像涉及的著作权保护
1.角色形象
现阶段,我国虚拟偶像主要是基于在先作品生成的拟人化形象,从Q版、二次元动漫形象到高仿真人,无论是原画还是建模必然涉及初始状态下的人物形象设计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类似于奥特曼、柯南等,存在在漫画或视听作品中的卡通形象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构成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图片来源一柯文娱)
而一个完整的虚拟偶像角色是立体的,除了平面的形象造型设计,还包括比如人设,声音特征,故事背景等。比如洛天依,姓别:女;年龄设定15岁;身高156cm;生日7月12日;性格:松萌可爱,温柔天然呆;形象特征为灰发、绿瞳,发饰碧玉、腰坠中国结等等。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角色形象作品这一作品类型,虚拟人物形象无法脱离特定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对角色形象的整体保护,通常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交叉进行保护。
2.衍生周边
由虚拟偶像再度衍生的周边产品,例如T恤、文具、手办、盲盒等,T恤、文具等一般属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手办、盲盒等则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这两种都需要从版权方取得虚拟偶像形象授权。
例如“熊大”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熊大”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法院认为专门为动画片开发的动漫角色形象如系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该动漫角色形象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以毛绒玩具为载体完全再现动漫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销售毛绒玩具的行为属于发行。毛绒玩具销售商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动漫角色形象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音乐
此前,知名歌手周深演唱了二次元神曲《达拉崩吧》而让这首歌彻底走红。这首歌是B站up主ilem于2017年创作的VOCALOID歌曲,词曲作者为ilem,原唱是虚拟歌手洛天依和言和。
那么周深表演这首歌曲,需要如何取得授权呢?我国现在并未对调教音乐的软件作明确规定,洛天依等为虚拟人物也无法享有著作权法下的表演者权,目前来看真人如果表演了虚拟歌手“演唱”的歌曲,应获得其背后制作公司和词曲创作者的授权。事实上,除了“洛天依”这种通过软件调合声音等元素而成的音乐作品,大部分的虚拟偶像其实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其背后都是真人演唱配音,这种情况下还涉及到配音演员的邻接权问题。
结语
当前中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尽管虚拟偶像正水涨船高,呈现巨大发展潜力空间,但当虚拟偶像的概念不再新鲜,又该如何保持品牌的长线发展呢?技术应用、文化内涵和内容的塑造必将成为不可或缺的竞争力,而知识产权的运营与保护更是当下泛娱乐市场中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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